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常树春与常树柏、常树君、常程、常树革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树春,常树柏,常树君,常程,常树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常树春,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常树柏,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常树君,男,1959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跃进小区*号楼*单元*楼右门,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常程,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常树革,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常树春与被执行人常树柏、常树君、常程、常树革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判定:“座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3号通江小区18号楼4单元6层71号,建筑面积61.38平方米的房屋,由被告常树村继承”。被执行人常程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6月2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办理座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3号通江小区18号楼4单元6层71号,建筑面积61.3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申请执行费为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2015)昌民执字第666-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执结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大   勇审 判 员 张   元   忠审 判 员 王洪江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