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吉来与被执行人宋保柱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来,宋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810号申请执行人张吉来,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宋保柱,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9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814号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宋保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宋臭斗账户中被执行人宋保柱银行存款四万一千六百一十四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