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洪雨与被执行人陈友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洪雨,陈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付洪雨,男。被执行人陈友俊,男。本院在执行付洪雨与陈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溧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国土信息,无房产信息,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