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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席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444号原告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被告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695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9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保全时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审 判 长  李扬眉代理审判员  雒 庆人民陪审员  谷明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