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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武汉润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润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武汉润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日晖里34号。法定代表人杨永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炜,湖北卓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龙园路88号之一四楼。法定代表人李大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建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学军,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第三人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汉口北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罗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珂,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润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润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及被告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武汉润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0元,由原告武汉润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25214元,由被告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家贵人民陪审员  裴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