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柳州市三马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龚荔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柳州市三马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西环路2号9栋1-7、8号。法定代表人刘俊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子贤,广西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泽好,广西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荔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三马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柳州三马公司”)诉被告龚荔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三马公司与被告龚荔平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在本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前,原、被告经友好协商,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三马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2.00元,减半收取1596.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周毅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梁琼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