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贵华与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华,刘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03号原告刘贵华,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刘琴,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原告刘贵华与被告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曲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贵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贵华诉称,2014年9月份,被告因工程招投标需要资金,经原告的朋友朱聪华介绍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2015年2月4日,被告归还了15000元后,就剩余的45000元重新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在2015年5月10日之前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及支付2015年5月1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琴书面答辩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0000元。理由如下:一、被告于2014年10月底向原告及朋友朱聪华总共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其中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向朱聪华借款10000元。2015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及朱聪华偿还借款20000元,但原告及朱聪华收钱后,强行要求被告重新出具了一张45000元的借条才将之前60000元的借条归还给了被告;二、原告诉请的借款45000元中的5000元属于高利贷利息,是非法债务,应不予支持。经审理查明,2014年9、10月份,被告因工程招投标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于2015年2月4日归还原告15000元后,就剩余的45000元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贵华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于2015年5月10日前归还。如未归还,由刘贵华采取任何措施。借款人:刘琴(身份证:。2015年2月17日。”后因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刘贵华的陈述,被告刘琴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借条的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5.6%)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5月1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书面答辩称向原告及朱聪华借款60000元并已还款20000元,原告只认可被告还款15000元,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被告未就原告强行要求其重新出具4.5万元借条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的该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琴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刘贵华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并按年利率5.6%从2015年5月1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刘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 菲附法律相关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