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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皮嫣与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嫣,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892号原告皮嫣。被告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193号。法定代表人张洪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皮嫣与被告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皮嫣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树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