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宋绪猛与XX、周长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绪猛。原审被告周长让。原审被告泰安市佳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锋,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上诉人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郄延亮审判员 宋许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泽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