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俊杰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杰,史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01220号申请执行人郭俊杰,女。被执行人史喜凤,女。本院在执行郭俊杰诉史喜凤借款合同人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已执行完���,申请执行人郭俊杰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2)川民初字第358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清执行员 李之峰执行员 徐汝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学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