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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河林要求宣告李雨夯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民特字第19号申请人黄某某,男,200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指定监护人黄甲,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申请人黄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李某某,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系母子关系,李某某先天性哑巴,且精神失常,于2012年2月6日上午从家中出走现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院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李某某无财产。本院认为,李某某于2012年2月6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对李某某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谢钟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席秋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