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焕山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017号原告:刘焕山。委托代理人:曲建,辽宁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20号小区。法定代表人:万秀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焕山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8日收到原告刘焕山提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焕山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焕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焕山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