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建与郑清松、李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郑清松,李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被执行人郑清松。被执行人李超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939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郑清松、李超红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郑清松、李超红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郑清松有川Z-F35**、川Z-558**车辆;被执行人郑清松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民生街4号1单元6层1号(档案号:0100565)。被执行人郑清松所有的川Z-F35**车辆,本院在眉山市车管所送达手续时,该车辆已经不登记在被执行人郑清松名下。以上财产本院在另案中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个债权人,经多次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郑清松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民生街4号1单元6层1号(档案号:0100565)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来偿还债务,因评估、拍卖时间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后在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93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