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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书荣诉史志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75号原告:赵书荣,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长子县人,现住长治市.委托代理人:冀旭鹏,山西信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志宏,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长子县人,现住长治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荣与被告史志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书荣负担。审 判 长  何江文审 判 员  赵莉霞代理审判员  王武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莹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