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书荣诉史志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75号原告:赵书荣,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长子县人,现住长治市.委托代理人:冀旭鹏,山西信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志宏,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长子县人,现住长治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荣与被告史志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书荣负担。审 判 长 何江文审 判 员 赵莉霞代理审判员 王武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莹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