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继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