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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继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