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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梁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梁云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413号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6号楼余门。法定代表人刘炳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单位干部。委托代理人祁国均,该单位干部。被告梁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