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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00390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某某,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412241994********,安徽省蒙城县人,住蒙城县岳坊镇牛王村郁庄260号,2009年因盗窃被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6月1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蒙城县看守所。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5)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郁某某到蒙城县小辛集乡唐庙村黄王庄69号王某某家,将二楼大厅内约1200斤黄豆盗走,并以1900元的价格销售给戴某。经鉴定,黄豆价值人民币3360元。2、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郁某某到蒙城县岳坊镇牛王村郁庄67号郁某甲家,将屋内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和电动车盗走并销售,获得人民币580元。3、2015年6月6日18时许,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郁某某两次到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19楼护士站,盗窃王某衣柜内钱包里的现金,分别盗得人民币150元和85元。4、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郁某某到蒙城县岳坊镇牛王村郁庄66号郁某乙家中,将屋内废旧金属和废旧塑料盗走,并以150余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王甲废品收购站。5、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郁某某到蒙城县岳坊镇牛王村郁庄39号戴某某家中,将屋内废旧金属和废旧书本盗走,并以80余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王甲废品收购站。6、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郁某某到蒙城县城关镇宝塔中路20号智慧网吧内上网时,将正在同网吧上网的一个女性的黑色小米手机盗走,后自己使用。另查明,被告人郁某某2009年曾因盗窃被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王某、戴某某、郁某甲、郁某乙、郁某丙、戴某、王甲、杜某某的证言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相关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拍照,价格鉴定意见以及违法、犯罪经历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郁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郁某某有前科劣迹,系多次入室盗窃情节,应从重处罚,其案发后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郁某某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郁某某退赔违法所得44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前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