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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商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杨某,陈某,王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苑某

案由

寻衅滋事,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227号公诉机关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某,无业。2009年9月17日因犯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9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无业。2010年12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刑满日期为2012年5月4日。2012年10月20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无业。2012年10月20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无业。2012年10月20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某甲,无业。2012年10月27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某乙,无业。2012年12月2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田某丙,1990年7月31日,无业。2013年3月8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苑某。法定代理人高志辉。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新检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杨某、陈某、王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苑某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杨某、陈某、王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苑某及法定代理人高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6日晚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商某酒后在保定市天威西路晋艺阁饭店门前与被害人魏某发生口角,商某便纠集被告人陈某、被告人田某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田某甲、被告人田某乙、被告人苑某等人,被告人陈某纠集了被告人杨某和他人,并准备了砍刀、扎枪,赶到现场后,先将被害人魏某的黑色别克轿车砸坏,后众人又向被害人冲了过去,田某丙先上前打被害人耳光,用脚踹被害人,随即众人用砍刀、扎枪将被害人魏某砍伤。被害人魏某伤情经保定市法医医院鉴定意见为:多部位锐器创累计长度达15厘米以上,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商某、田某乙、苑某、田某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被告人商某、陈某、王某、田某甲、田某乙、苑某、田某丙各赔偿被害人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商某、杨某、陈某、王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苑某均得到被害人魏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商某、杨某、陈某、王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某陈述,证人韩某、史某、高某、商某、唐某、寇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到案经过,证明,侦办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杨某、陈某、王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苑某等人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商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合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在犯罪过程中,纠集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苑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商某、田某乙、苑某、田某丙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各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地位、所起作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告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三、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被告人田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六、被告人田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田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宗宝利审 判 员  赵 宁代理审判员  朱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连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