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来芝与王守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来芝,王守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2869号申请执行人马来芝,女,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王守玉,男,194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来芝与被执行人王守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9月28日,被执行人王守玉尚欠申请执行人马来芝医疗费等合计102614.8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2352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守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28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来芝发现被执行人王守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兴审 判 员 周曹辉代理审判员 陈建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成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