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执字第8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婷爱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889-1号被执行人:何婷爱。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600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屋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8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韵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