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潘军与胡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潘军,男。委托代理人:杨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才,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军与被告胡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胡伟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军撤回对胡伟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416元,由原告潘军承担。审 判 长 刘明荣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张志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年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