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三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自松与张培杰、张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松,张培杰,张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366号原告张自松。委托代理人范建军、刘建辉。被告张培杰。被告张艳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松诉被告张培杰、张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自松承担。审判员 吕政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