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怀执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左×与曹×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times,曹&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怀执字第01303号申请执行人左×,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曹×,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10043号,已向被执行人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曹×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曹×财产以人民币72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仇洪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