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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明建与董小海、孙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明建,董小海,孙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06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建,职工。被执行人:董小海。被执行人:孙和。张明建与董小海、孙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甬商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董小海、孙和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张明建于2015年8月19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执行款347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小海、孙和于2015年9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张明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0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