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与许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许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961号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自由街温泉西里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双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温,男。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费服务中心与被告许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管红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温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等法律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诉称,被告许温是延庆县延庆镇XX室业主,我单位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和方式为其提供供暖服务,但被告许温至今未交2013年度和2014年度供暖费。被告许温所有的上述房屋的采暖面积为106.36平方米,供暖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6.5元,现其共拖欠供暖费3509.88元。现我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温支付供暖费3509.88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许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温系延庆县延庆镇XX室产权人,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系上述房屋的供暖单位,该房采暖面积为106.36平方米。被告许温至今未交纳2013-2014年度、2014-2015年度供暖费。上述供暖年度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6.5元,被告许温共有3509.88元供暖费尚未交纳。庭审过程中,被告许温经本院合法送达法律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许温自动交纳了2013-2014年度供暖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为被告许温所有的延庆县延庆镇XX室提供供暖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被告许温应按期缴纳供暖费。现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起诉被告许温,要求其交纳拖欠的2013-2014年度、2014-2015年度供暖费的理由正当,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被告许温主动交纳了2013-2014年度供暖费,尚欠2014-2015年度供暖费尚未交纳。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温给付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二○一四至二○一五年度供暖费一千七百五十四元九角四分,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许温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红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行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