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侯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