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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侯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