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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建辉与林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辉,林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504号原告:王建辉,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游金贵,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星,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立国,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辉与被告林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7.8元,减半收取113.9元,由原告王建辉负担。审 判 员  谢志民人民陪审员  薛艳峰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