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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行初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史玉桃与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桃,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申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肥西行初字第00010-1号原告:史玉桃,男,汉族,1993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委托代理人:宋东海,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177311-1。法定代表人:李侠法,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继春,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宇平,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合肥市申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141655-X。负责人:王业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俊,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君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玉桃诉被告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史玉桃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史玉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玉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玉桃负担。审 判 长  朱自宏人民陪审员  韩卫民人民陪审员  汪先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向俊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