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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盛元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钟金英、陈剑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137号原告厦门盛元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元。委托代理人林雅真,职员。被告钟金英,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剑锋,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一楼0101B-03。负责人宋显勇。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盛元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金英、陈剑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厦门盛元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盛元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厦门盛元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丹雯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