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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生与刘志勇、柳树乡西北土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张生,男,汉族,1971年1月8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刘志勇,男,41岁,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柳树乡西北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田亚洪。系该村主任。原告张生诉被告刘志勇、柳树乡西北土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张生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军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人民陪审员  郎宝昌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明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