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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谭中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