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三明市永明车业有限公司与许益强修理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永明车业有限公司,许益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三明市永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下洋芙蓉新村1幢。法定代表人林天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秀春,男,三明市永明车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许益强,男,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永明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益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永明车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永明车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永明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三明市永明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永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享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