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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茵、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茵,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强裕经贸有限公司,浙江强裕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朱春芳,朱晓枫,李幼林,杨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斗门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柏梁。被执行人陈茵。被执行人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夏荣鑫。被执行人浙江强裕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被执行人浙江强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生态产业园,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被执行人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晓枫。被执行人朱春芳。被执行人朱晓枫。被执行人李幼林。被执行人杨柏良。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据本院(2013)绍越袍保初字第6、7、8、9、10号民事裁定书,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幼林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东方明珠小区10幢302室,以及坐落于绍兴柯桥望湖花园东区1幢203室两处房产,责令被执行人李幼林自觉履行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67、68、69、70、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幼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l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幼林名下分别坐落于绍兴袍江东方明珠小区10幢302室,以及坐落于绍兴柯桥望湖花园东区1幢203室两处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