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甲、张乙与张丙、张丁、张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张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张甲,农民。原告:张乙,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冠洲,河南新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丙,农民。被告:张丁,农民。被告:张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张乙诉被告张丙、张丁、张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甲、张乙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甲、张乙负担。审 判 长 蒋建波审 判 员 赵俊峰人民陪审员 高宝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士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