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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赵井阳与河北春兴集团承德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井阳,河北春兴集团承德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50号申请人赵井阳,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平泉柳溪乡马架子村三组56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河北春兴集团承德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来,董事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平劳人仲字(2015)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劳人仲字(2015)42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