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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67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因本案于2015年7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善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来到其以前工作过的某网吧内,恰好当时在网吧前台工作的网管韦某要外出买午餐,便让黄某帮忙照看一下前台,黄某同意。韦某离开后,黄某立即打开前台抽屉,从里面盗取两叠现金(共计人民币4051元)后逃离现场。2015年7月30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一网吧内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同年8月10日,黄某家属代其赔偿爱乐网吧人民币4051元,该网吧表示愿意谅解黄某的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盗网吧员工韦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现场照片,黄某对案发现场照片及视频截图所作的辨认,执勤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收据,委托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艺奇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