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执字第1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姜亚胜申请强制执行包金柱、李姑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亚胜,包金柱,李姑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1286-1号申请执行人姜亚胜,男,1972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包金柱,男,43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高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姑娘,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无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包金柱、李姑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金柱、李姑娘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行人包金柱有银行账户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包金柱银行卡收入54895.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 明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巴达日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