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商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钱丹与曾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丹,曾宝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0255号原告钱丹。委托代理人李华成,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宝中。原告钱丹诉被告曾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丹的委托代理人李华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宝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丹诉称,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还款日期为一个月,到期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6000元利息。约定还款日期到了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只还了原告4万元借款,其余借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曾宝中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经人介绍的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因为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11月30日、12月14日分两次用账户为158××××1019的支付宝向被告所持卡号为62×××9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汇款人民币10万元(每次5万元)。被告于2014年12月14日交于原告欠条一张,上面载明:“借条,本人曾宝中今生意周转不开向钱丹借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写此借条作为证明,即日起具有法律效益。借款人:曾宝中,2014.12.14.身份证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底通过银行打款的方式返还了原告借款4万元。再后来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另查明,原、被告就还款日期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均无书面约定。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张、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银行卡号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佐证,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已经返还原告借款4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余6万元借款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就还款日期及利息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但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宝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钱丹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曾宝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曾宝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葛海涛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加亮履行账户账户名称:灌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局账号:50×××89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