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唐某某,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作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佘堆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