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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唐某某,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作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佘堆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