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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与东平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东平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33号原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卜,总经理。被告东平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9元,由原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