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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6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朝洛蒙与萨格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洛蒙,萨格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692-8号申请人朝洛蒙,男,1974年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萨格拉,男,1975年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萨格拉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萨格拉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xxxxz中存款yy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zzzzz帐户中。二、将被执行人萨格拉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xxz)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