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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吕成军与廖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成军,廖一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1095号原告吕成军。委托代理人王崟。被告廖一帆,曾用名杨照。原告吕成军诉被告廖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文艺、瞿九如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敏担任记录。原告陈怡芳的委托代理人王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一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成军诉称:被告廖一帆向原告借钱共计17000元,承诺在三个月之内还清,但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5602元。被告廖一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被告廖一帆向原告吕成军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吕成军人民币两千元整,两个月内归还。借款人:廖一帆2013年4月28日。”2013年5月4日,被告廖一帆向原告吕成军出具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廖一帆跟吕成军借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三个月内按贷款合同里面规定的利息一起归还,每月29号前给壹仟元整还息(2分23利息)。借款人:廖一帆2013年5月4日。”后借款到期后,被告廖一帆未归还上述两笔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借条、借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根据借条所载,第一笔借款2000元未约定计算利息,第二笔借款,因合同约定月息1000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最高标准,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该笔借款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22个月,为6600元(15000×24%÷12月×22月)。故被告一共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利息6600元,共计23600元,对原告超过部分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一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吕成军借款本金17000元、利息6600元,共计2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00元,由被告廖一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琼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瞿九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