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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诉被告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苗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系该公司责任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苗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明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