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诉被告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苗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系该公司责任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苗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明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