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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汉华与武汉万马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595号申请人周汉华。委托代理人谭海清,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万马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二期第6幢4层1号。申请人周汉华因与驾驶员胡军驾驶的被申请人武汉万马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车辆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万马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周汉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刘明超所有的鄂A×××××号小型轿车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万马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汉万马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风神牌小型轿车一辆;二、对申请人周汉华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刘明超所有的鄂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