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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对侯中孝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侯中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2873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负责人:吕春鹏,主任被申请人侯中孝,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侯中孝于2007年1月14日向申请人借款40,000.00元整,约定月利率为11.73‰,约定还款日期为2007年11月30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虽经申请人催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凭证为证。2015年9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应给付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侯中孝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应给付的利息。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受理费26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