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异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利民申请执行王留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异字第2013号异议人:陈晓冰,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19日,住禹州市犇鑫园小区1单元202室,系王亚飞之妻。申请执行人:杨利民,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2日,住禹州市范坡镇姚召寺村3组。申请执行人:王留欣,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30日,住禹州市范坡镇姚召寺村4组。申请执行人:李朋,男,生于1985年11月16日,住禹州市范坡镇姚召寺村5组。被执行人:王亚飞,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日,禹州市范坡镇孔楼村人,住禹州市犇鑫园小区1单元。申请执行人杨利民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2)禹民一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利民、王留欣、李朋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2)禹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分别申请执行王亚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查封了王亚飞位于禹州市犇鑫园小区西楼北门洞房产一处,异议人陈晓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不是被执行人王亚飞出资购买,实际出资人是异议人的父母出资购买,该房产为异议人基本生活所需,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异议人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经书面审查查明:异议人陈晓冰与被执行人王亚飞于2006年8月17日登记结婚。禹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表上显示,位于禹州市犇鑫园小区西楼北门洞二层北户202室商品房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亚飞名下。2012年6月依杨利民、王留欣、李朋之申请本院对该房进行了查封。杨利民申请执行王亚飞一案于2014年6月26日对该房进行了查封等情。本院认为:本院所查封的房产虽尚未办理房产权证,但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表显示买受人为王亚飞。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王亚飞系夫妻关系,异议人称该房产是其父母出资购买,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其父母也未提出异议。其要求解除查封的请求不予支持。王亚飞及其家人在范坡镇孔楼村有住宅一处,异议人称该房是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抵债的理由,不足以阻止对该房产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晓冰的执行异议。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宏伟审判员 :王国敏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志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