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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329号原告郑某,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李某,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