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徐勤猛,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会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2013年原告宋某某经别人介绍,认识被告张某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3月10日双方在某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婚后双方共同在原告处生活。婚后2014年8月13日生育一女宋某乙。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不了解对方,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差距很大,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对家庭和孩子极端不负责任,使原告丧失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现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未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双方于2014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并约定婚后到原告处生活。双方于2014年8月13日生育一女宋某乙。现原告以被告在家不看护孩子、不做家务、不做农活及长期在外打工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生育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也是稳定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的桥梁与纽带,同时,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扶养的义务。因而,夫妻之间应互尽义务,互相关心以促进夫妻感情,保持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要积极面对、共同解决,且双方生育的一女尚年幼,双方还有和好的希望与可能,且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希望原、被告给彼此一次机会,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互让互谅互爱,共同珍惜、维护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和睦。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240元,本院退还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银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