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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行终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终字第00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海霞,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东进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晨燕,盐城市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社会保障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宏伟,盐城市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张玉胜,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咏桦,江苏刘咏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张玉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行初字第00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原审第三人张玉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村代理审判员 周 和代理审判员 李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