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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丽珍与被执行人张正勇、周嘉琳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丽珍,张正勇,周嘉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541号申请执行人梁丽珍,女,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沈惠生、邓奖平,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正勇,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周嘉琳,女,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03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正勇、周嘉琳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485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鹏 关注公众号“”